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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治力量守护一方青绿

2026/08/17 15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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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,是我国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“法典”命名的法律,首次在立法上确立“生态环境检察”制度,明确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,为生态环境检察履职提供法律依据。

  8月12日,县检察院提起的钱某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,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各乡镇(街道)政法分管领导、县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等到场观摩旁听。

  去年8月至12月,钱某、俞某、张某三人盯上某边坡治理项目竣工后地块的矿产资源,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合谋分工擅自开挖山体、盗采宕渣,其中钱某负责对外联络,俞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,张某负责石料运输。经专业机构勘测评估,非法开挖土石方量高达3.7万余立方米,累计外运宕渣3万余吨,涉案总价值达37万余元。三人肆意盗采行为不仅侵占国家矿产资源、破坏地表植被和山体地貌,更严重损害生态环境,严重违反法律法规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,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,全面核查案件事实、细致审查全部证据,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,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进行评估,委托制定修复方案,打好“刑事追责+生态修复”组合拳。

  庭审过程中,县检察院检察长宣读起诉书,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、质证,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,针对案件事实、法律适用、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,并对三名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,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,表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。

  该案作案隐蔽性较强,行为人借助已完工的合法工程为掩护实施非法采矿,对区域矿产资源和山体生态造成不可逆破坏。法院审理认为,钱某某等人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,综合考量前科、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依法判处钱某某等人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同时判令三人按照专业方案实施生态修复至验收合格。


作者: 石增辉 高梁 陈帅锋编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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